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姜学农,男,汉族,57岁(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学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马 影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