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28号
原告:马明波,男,55岁。
被告:王占东,男,61岁。
被告:许敏,女,59岁。
原告马明波与被告王占东、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东、许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明波诉称:王占东和许敏是夫妻关系。王占东于2011年7月2日在我处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和其子王威承包吉林市暖房子等工程上,承诺一年内还清,约定年息2分,并出具欠据。逾期经我多次催要,王占东以种种理由拒付此款,故起诉要求王占东、许敏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年息2分计算;并要求王占东、许敏承担诉讼费用。
王占东、许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王占东和许敏是夫妻关系。王占东于2011年7月2日为马明波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年息贰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马明波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
本院认为:王占东应当偿还马明波借款本金及利息。王占东在马明波处借款,并为马明波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马明波要求王占东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年息2分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王占东与许敏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王占东与许敏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占东、许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马明波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年息2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占东、许敏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莹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