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华诉李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780号

原告:董XX,女,26岁。

被告:李XX,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董XX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董XX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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