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君诉周胜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36号

原告:于明君(曾用名于明军),男,49岁。

委托代理人:丁凤清,女,48岁。系原告于明君妻子。

被告:周胜久,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君与被告周胜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君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明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明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明君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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