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宝诉刘晓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23号

原告:史XX,男,51岁。

被告:刘XX,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史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史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赵彦林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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