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鸣诉马秋霞、李慧、李家露、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01号

原告:李风鸣,男,41岁。

被告:马秋霞,女,41岁。

被告:李慧,女,17岁。

法定代理人:马秋霞,女,41岁。系被告李慧母亲。

被告:李家露,男,11岁。

法定代理人:马秋霞,女,41岁。系被告李家露母亲。

被告:徐秀兰,女,75岁。系被告马秋霞婆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鸣与被告马秋霞、李慧、李家露、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风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

审 判 长  袁 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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