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忠诉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石材厂、刘雨、王福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24号

原告:王学忠,男,53岁。

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

经营者:张颜彤,该石材厂业主。

被告:刘雨,男,32岁。

被告:王福永,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忠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刘雨、王福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忠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免收。

审判员  袁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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