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2号
原告:包满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任雪敏,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任智成,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满生与被告任雪敏、任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满生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满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满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