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9号
原告:李松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被告:庞玉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李松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庞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松涛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涛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