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彦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心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11号

原告:韩志彦,女,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原告韩志彦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志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45.50元,由原告韩志彦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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