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79号
原告:曹敏,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杨立新,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李哲敏,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舒兰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功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贲春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敏与被告杨立新、第三人舒兰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敏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敏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