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胡某某,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杨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硕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胡某某,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杨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