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17号
原告:郝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张俭,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吕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某甲,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某乙,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某丙,女,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