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诉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17号

原告:郝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张俭,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吕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某甲,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某乙,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某丙,女,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