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413号
原告:刘永卓,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兰市环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卓与被告舒兰市环邦电器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卓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永卓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