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461号
原告:陈善运,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吴东旭,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运与被告吴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善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善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