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8-1号
原告:梁某某,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丽,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董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梁某甲,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梁某乙,女,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梁某某、董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某、董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董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