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梁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8-1号

原告:梁某某,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丽,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董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梁某甲,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梁某乙,女,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梁某某、董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某、董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董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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