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博诉王永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500号

原告:李俊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理人:李岳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永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博与被告王永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博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博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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