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500号
原告:李俊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理人:李岳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永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博与被告王永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博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博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