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畅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王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杨库,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畅与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75元,由原告王畅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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