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王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杨库,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畅与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75元,由原告王畅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