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813号
原告:国宝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宋利忠,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亚淑利,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宝文诉被告王金立、亚淑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宝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立、亚淑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