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宁诉赵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2-1号

 

 

原告:奚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赵舒彪,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宁与被告赵磊、赵舒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宁撤回对被告赵磊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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