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2号
原告:于逢里,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原告于逢里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逢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于逢里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