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夏福生,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夏青,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生与被告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夏福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2015)舒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夏福生,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夏青,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生与被告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夏福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