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福生诉夏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夏福生,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夏青,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生与被告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夏福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