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张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赵瑞勋,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