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442号
原告:张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宫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