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诉吉林市东浩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15号

原告:徐静,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王奇,系原告公公。

被告:吉林市东浩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清,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吉林市东浩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静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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