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301号
原告:徐建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民莹,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鹏与被告王珊、王民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建鹏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