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佰春诉李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4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098号

原告:赵佰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秀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佰春与被告李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佰春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佰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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