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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