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海春诉韩士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84号

原告:邢海春,男,住舒兰市。

被告:韩士文,男,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海春诉被告韩世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海春撤回对被告王景志的起诉。

诉讼费800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关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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