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2号
原告:袁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