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文录,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东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丽萍,女,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市隆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续澎 ,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录诉被告孙丽萍、王续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录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文录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