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梅诉白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14号

原告:李会梅,女,195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白怀军,男,195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梅诉被告白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会梅撤回对被告白怀军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会梅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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