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14号
原告:李会梅,女,195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白怀军,男,195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梅诉被告白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会梅撤回对被告白怀军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会梅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