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凤义,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罗守海,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李凤义诉被告罗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罗守海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少华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千惠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凤义,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罗守海,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李凤义诉被告罗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罗守海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少华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