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诉柳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1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李贺,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龙潭区。

被告:柳亚辉,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诉被告柳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贺承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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