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6号
原告:张晓西,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晓西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尚桂斌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