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西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6号

原告:张晓西,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晓西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尚桂斌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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