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王强,男,满族,1986年1月28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鸿鹏,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义,男,满族,1968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王双喜,男,满族,1983年11月1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
负责人:赵景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景伟,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王俊义诉被告王双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孙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