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天德乡学校诉郭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舒兰市天德乡学校,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崔万龙,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华,后勤主任。

被告:郭连有,男,住舒兰市。

原告舒兰市天德乡学校诉被告郭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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