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32号
原告:徐家宝,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庆福,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贺庆加,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洪贵,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宝诉被告贺庆福、贺庆加、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宝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家宝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