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宝诉贺庆福、贺庆加、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32号

原告:徐家宝,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庆福,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贺庆加,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洪贵,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宝诉被告贺庆福、贺庆加、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宝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家宝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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