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邵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周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彦龙
(2015)舒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邵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周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