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忠俭与磐石春城宾馆健康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

2016-07-16 08: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再字第8号

原审原告:胡忠俭,男,1973年10月10日生。

原审被告:磐石市春城宾馆。

原审被告:孙蕾,男,1994年2月10日生。

原告胡忠俭与被告磐石市春城宾馆、被告孙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4)磐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再审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胡忠俭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胡忠俭在再审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胡忠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0元,退还给原审原告胡忠俭。

审 判 长  杨本弟

审 判 员  王银秀

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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