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桂珍诉张泽贵、张泽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宫桂珍,女,193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贵,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区。

被告:张泽林,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吉林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桂珍诉被告张泽贵、张泽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桂珍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泽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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