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军诉陈淑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3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朱艳军,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陈淑云,女,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艳,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军诉被告陈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艳军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朱艳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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