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11号
原告:吉林市汇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建设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星光汽车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吉丰东路8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堂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汇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星光汽车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汇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我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星光汽车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汇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星光汽车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047.5元,财产保全费1469元,合计3516.5元,由原告吉林市汇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