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714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方某某,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亚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没有财产。婚后感情不好,两人经常闹意见升级到打仗,造成感情破裂,而且被告方某某还欺骗以给女方孙某某买房子为由跟孙某某要3万元钱,办理的房票结果是假房票,造成婚姻无法维持,给女方孙某某心灵带来严重伤害,孙某某强烈要求离婚。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方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子女。被告方某某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刑期至2018年3月4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