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悦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27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38号

原告: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普昌,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悦,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世红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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