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98号
原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创业园D座5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淑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淑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俞文,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于瑶,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医药学院,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隋万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吉林医药学院人事处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俞文、吉林医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少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