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8号
原告:周健,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金钥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健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健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回原告周健。
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