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15号
原告: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明晔,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白棋元,男,199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博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白棋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孟凡伟,男,1972年1月2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朴书慧,女,1968年12月1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棋元、吉林市博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孟凡伟、朴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0.00元,减半收取即4910.00元,由原告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