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芝与裴玉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26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961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961号

 

原告:林改芝,女,1943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玉楼,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改芝诉被告裴玉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改芝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改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林改芝承担。

审判员  果 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祖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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