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961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961号
原告:林改芝,女,1943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玉楼,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改芝诉被告裴玉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改芝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改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林改芝承担。
审判员 果 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祖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