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229号
原告李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姜 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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