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2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229号

原告李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姜 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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